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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部管理制度。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為之。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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