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法第93條的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這一條規定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機構內部的管理制度,旨在確保業務運作的有效性和合規性。詳細的內容可以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法第93條進一步查閱。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業務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進行。 這一條規定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業務運營中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自身所訂定的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通過遵守這些準則,業務可以更好地規範並確保合規運作。 3. 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或變更,應當經董事會同意,並進行備案;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範圍內變更內部控制制度的,應在限期內進行變更。 這一條規定要求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或變更必須經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會同意並進行備案。如果內部控制制度的變更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則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變更。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的內容所進行的分析。該法規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業務的經營提供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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