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營業執照。以下是需要提交的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業務章則。 4.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5.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6. 監察人名冊。 7. 由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單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8.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全職聲明書。 9.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業務人員聲明書,聲明他們沒有觸犯本法第68條的規定情事。 10. 營業場所的擁有權證書副本或租賃合同副本以及平面圖和照片。 11. 營業場所是獨立並且不與其他企業共用的聲明書。 12. 證明已按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提存營業保證金的文件。 13.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 14.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真實無虛偽的聲明書。 根據該法第2項,業務章則需明確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經營原則、作業流程、權責分配、處理業務紛爭、人員教育訓練和管理事項等。 根據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營業執照,則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 根據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開展業務。 以上解釋參考自《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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