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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7 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經營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五、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者,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會計制度。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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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狀況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包括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公司所在地、出資額以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經營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以及關係企業名冊; 五、發起人無本法第68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者,無本法第68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會計制度;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滿足相關資格和條件,並且能夠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例如,公司章程是申請人制定公司運營規定的文件,營業計畫書則提供了對業務運作的計劃和預測。發起人名冊則包含了申請人的背景資料和出資情況。此外,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如無違反法規情事的聲明書和會計制度等。 依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以上是申請人需要準備的具體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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