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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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設置上至少應包括投資研究和財務會計兩個部門,並且需要配置足夠且適當資格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此外,負責人和業務人員也需要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定的資格條件。 依據最新的行政院證券投資顧問法規則(經98年12月9日修正):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置負責人,並且負責人需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例如五年以上之有價證券投資或研究經驗。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此規則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應具備的背景、資格和訓練等要求,以確保其具備適當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範例: 根據某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設置情況,該公司設有投資研究和財務會計兩個部門,並配置了一位經理人和兩位部門主管,以及五名業務人員。此外,該公司的負責人擁有超過十年的有價證券交易經驗,並且具備相關專業資格。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要求,該負責人和業務人員也接受了相應的訓練和培訓,以確保其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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