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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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