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組織形式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在成立時,發起人應當一次性認足這個最低實收資本額。 參考資料:中華法規資料庫,《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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