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9 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專任之規定。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七、發起人、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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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9 條,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申請案件在以下情形下,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一、發起人有被規定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68 條中所列情節的情形,可以參考該條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發起人在過去涉及證券交易方面的違法行為,被視為不符合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資格,那麼該申請案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 二、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可以參考相關的查核資料與調查報告。 例如,申請文件中提供的資料經過認真審查後發現有不真實的情況,或是在事後的調查中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不實之虞時,主管機關可能不會批准該申請案。 三、營業計劃書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可以參考該營業計劃書和相關的營運細節。 例如,營業計劃書中的計劃目標、策略、執行方案等內容過於模糊,或是無法明確展示如何有效地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主管機關可能認為該計劃無法實施而拒絕許可。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例如,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未能符合擔任相應職位所需的教育背景、專業證照或相關經驗等條件,或是未通過相應的資格審查,主管機關可能會拒絕許可。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對專任人員的規定。 例如,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未能按照規定專職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是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外的職位,違反了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能會不予許可。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法第 68 條的規定,可以參考該條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在證券交易方面有不符合法規的行為,被視為不具備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資格,那麼該申請案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 七、發起人、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疑慮,可以參考相關的專業評估報告、學術研究資料或專家意見。 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專業人士的評估報告,對申請人的專業能力進行評估,如果發起人、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在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上無法展現適當的專業能力,主管機關可能不會批准許可申請。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9 條進行的釋義,參考了相關的法規以及可能涉及的舉例。請注意,回答中提到的具體範例並非真實案例,僅為解釋條文所用,真實案例中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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