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條,該規則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第72條、第83條第5項及第95條制定的。這些法條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訂定的法源基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條的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依法設立和經營,並且需要取得相應的許可和監管。 範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意味著該業務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才能合法經營。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濟部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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