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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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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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活動時,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訂定。這表示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可以制定相關規則來限制、監管和禁止這些業務的廣告和營業活動。這些規則可以包括廣告內容的要求、說明會的規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內容,沒有具體提到這一條的其他項目或款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保護投資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保護投資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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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