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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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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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69条的规定,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人员、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培训、登记期限、程序以及其他必须遵守的事项的规则由主管机关制定。这意味着具体的人员资格、行为规范、培训要求、登记程序等会由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制定和发布。关于这一条款的具体参考资料不在上述文本中提及,因此无法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相关例子。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行為規範及其他事項等之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行為規範及其他事項等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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