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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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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69条的规定,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人员、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培训、登记期限、程序以及其他必须遵守的事项的规则由主管机关制定。这意味着具体的人员资格、行为规范、培训要求、登记程序等会由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制定和发布。关于这一条款的具体参考资料不在上述文本中提及,因此无法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相关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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