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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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2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主管機關是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如果其他事業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該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會商。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前項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二、由其他事業(如信託業)兼營者,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應洽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一、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二、由其他事業(如信託業)兼營者,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應洽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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