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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2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前項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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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2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主管機關是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如果其他事業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該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會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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