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資金使用必須符合以下限制: 1. 只能存放在國內銀行的存款帳戶中。 2. 可以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可以購買國內的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可以購買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條件和比率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5. 其他的使用方式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未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保證、票據的背書,也不得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想要使用其資金貸款給他人或購置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這是不符合第6條第1項的限制的。另外,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為票據提供背書或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也是不符合第6條第2項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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