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7

快速跳轉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或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函報本會准後始得為之。
  3. 3.第一項營業保證金之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7條的規定,分為以下幾點進行解釋: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提存新台幣五百萬元作為營業保證金。然而,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則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於不同金融機構,如果需要更換存放金融機構或提取營業保證金,應事先函報本會核准後才能進行。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第1項營業保證金的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提出並函報本會核定。如果需要對處理要點進行修正,也需要經過本會的核准。 以上解釋來自合法資料網站「證券期貨局」(https://www.sfb.gov.tw/),該網站是中華民國政府機關「金融監督管理資訊網」的官方網站,提供與金融法規相關的資訊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