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依以下規定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並符合本會所訂定的條件: 1. 根據實收資本額的不同,提存金額有所變化: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提存新台幣一千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但未達新台幣二億元,提存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但未達新台幣三億元,提存新台幣二千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提存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2. 提存的營業保證金必須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提存金融機構的更換或提取營業保證金,需要函報本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3. 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實收資本額增加,需依據第一項的規定向提存金融機構增加營業保證金。 4. 對於第一項營業保證金的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函報本會核定;若有修正,亦需要同樣的程序。 5. 對於從事其他業務並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機構,除期貨信託事業外,第一項和第三項的實收資本額計算將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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