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的委託投資資產時,以及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獨立處理。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進行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客戶委託的資產和機構自身的財產能夠獨立處理,並避免債權人對客戶的資產進行請求或行使權利。這樣可以確保客戶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確保機構自身的財務獨立性。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第 109 卷第 20 期,2020 年 5 月 7 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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