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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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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2. 2.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其中具體要求如下: 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的兩年內,若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 第2項:在修正前的管理辦法發布之時已經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修正後的法規發布之日起的兩年內,若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135)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8)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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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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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