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其中具體要求如下: 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的兩年內,若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 第2項:在修正前的管理辦法發布之時已經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修正後的法規發布之日起的兩年內,若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135)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