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設置專門的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的主管和業務人員。 2. 除了專門部門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還應該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和內部稽核部門。 3. 專門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除了需要符合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外,還不得從事專門部門以外的業務,或者由非專門部門的主管或業務人員兼任。 4. 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讓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5. 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相互兼任: - 專業投資機構作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客戶。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的範圍應限於所管理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和地區,且其投資策略應該是主動管理策略或被動管理策略。 - 該事業已訂定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利益衝突,並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6. 專門部門負責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與負責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7. 專門部門和内部稽核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除非他們兼任其他業務,否則必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資格要求。 8. 如從事其他業務的人員,應依照第一項的規定設置專門部門,但已設置獨立專門部門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除外。 參考資料示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1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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