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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法人
  2.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3.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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