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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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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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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金融
消費者
,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
自然人
或
法人
。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
主管機關
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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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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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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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罰則 §30-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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