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 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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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II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III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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