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職責包括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和檢查業務。金融市場指的是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金融服務業指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負責主管。 在具體範疇方面,銀行業涵蓋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的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以及其他銀行服務業的業務和機構。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業務和機構。期貨業指的是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以及其他期貨服務業的業務和機構。保險業則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的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以及其他保險服務業的業務和機構。 以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為例,銀行業的規範有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和信託業法等。證券業則受到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範。期貨業受到期貨交易法的規管,保險業則受到保險法的規範。這些法律和法規對於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和監督有著重要的影響。 以上是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釋義,並附帶了一些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由本會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會主管業務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所稱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涵蓋範圍。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涵蓋範圍。 四、第四項明定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由本會辦理。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鑒於農業金融法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依其第五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該會負責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農委會並依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本會辦理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檢查業務,原第四項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主管業務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所稱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涵蓋範圍。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涵蓋範圍。 四、第四項明定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由本會辦理。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鑒於農業金融法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依其第五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該會負責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農委會並依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本會辦理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之檢查業務,原第四項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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