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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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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列舉了該委員會的掌管事項。根據該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制定金融制度和監管政策。 2. 草擬、修正和廢止金融法規。 3. 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和業務範圍確定等事項。 4. 發展、監督和管理金融市場。 5. 監查金融機構。 6. 檢查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相關事項。 7. 處理金融涉外事務。 8.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9. 處理違反金融相關法規的懲處和處理。 10. 收集、彙編和分析與金融監督、管理和檢查相關的統計資料。 11. 其他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檢查的事項。 以上是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提供的釋義。根據最新的資料,該條文所列舉的職權範圍十分廣泛,包括金融制度、法規草案的制定,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以及違法行為的懲處等。這些職權的執行對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 例如,該條文第2項提到金融法令的草擬、修正和廢止,這意味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可能會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產生重大影響。 同樣地,該條文第5項提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查職權,意味著該委員會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以確保它們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舉例來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對銀行的檢查,以評估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性等方面的情況。 以上例子說明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具體應用和相關範例,並且與最新的相關資料相符。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有涉及中央銀行或其他部會業務事項,其作業規定,由本會定之。   本會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涉外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092071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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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