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包括: 一、銀行局:負責規劃和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銀行業的監督和管理。銀行局的職責是確保銀行業者的運作符合監管規定,並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例如,在某次銀行審計中,銀行局可以進行監督和檢查,以確保銀行業者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和監管措施。 二、證券期貨局:負責規劃和執行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以及證券、期貨業的監督和管理。證券期貨局的職責是確保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進投資者保護。 例如,在某次證券交易中,證券期貨局可以進行監督和調查以確保市場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保險局:負責規劃和執行保險市場以及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保險局的職責是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運行,保護保險參與者的權益。 例如,在某次保險公司申請許可時,保險局可以進行審核和監督,以確保申請者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監管要求。 四、檢查局:負責規劃和執行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局的職責是確保金融機構的運作符合監管規定和要求。 例如,在某次金融機構檢查中,檢查局可以進行檢查和評估,以確保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達到監管要求的水平。 以上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所提供的相關資訊進行的釋義。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職掌,有關本會職掌之擬訂,係參考財政部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保險司之職掌,酌作增刪,以期充分發揮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銀行局:規劃、執行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期貨局:規劃、執行證券、期貨市場與證券、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三、保險局:規劃、執行保險市場與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檢查局:規劃、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合併修正。定明本會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原係考量中、南部地區金融機構之檢查,為節省交通往返時間及人力資源,爰規劃檢查局中南部辦公室之成立,經就設置中南部辦公室在人力配置及管理面、辦公處所設置成本效益及相關經費編列等面向綜合考量,尚無設置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會職掌,有關本會職掌之擬訂,係參考財政部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保險司之職掌,酌作增刪,以期充分發揮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合併修正。定明本會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原係考量中、南部地區金融機構之檢查,為節省交通往返時間及人力資源,爰規劃檢查局中南部辦公室之成立,經就設置中南部辦公室在人力配置及管理面、辦公處所設置成本效益及相關經費編列等面向綜合考量,尚無設置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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