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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876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司法院指定得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

主旨

公告「司法院指定得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

依 據: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旨揭聲請人範圍如下:

(一)公法人。

(二)行政法人(參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三)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四)國營事業(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五)公營事業(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規定)。

(六)金融服務業(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規定,但不包括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七)電信事業(參電信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八)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參醫療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款及第 2 款規定)。

(九)學校財團法人(參私立學校法第 2 條規定)。

(十)其他為執行國家政策或公共任務,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並經本院同意者。

二、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旨揭申請使用之要件如下:

(一)聲請人應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院申請「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二)聲請人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聲請人之總、分支機構(或機關)得分別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但同一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僅得申請一組帳號,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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