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0 筆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聲請人得依本辦法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適用前項規定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由司法院指定之。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指聲請人以網路聲請發支付命令及線上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並由法院接收電子資料製作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電子遞狀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因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者,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台,該帳戶並須為聲請人…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聲請人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單一債務人為限。但數人對於聲請人負同一債務者,不在此限。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用之。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作業平台時,發生提出聲請狀於受聲請法院之效力。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法院受理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業平台將當日繳費扣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收費人員應於翌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 前項之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並同意可供…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併告知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 前項通知書…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或營利事業…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受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之首頁資料核對收受之文書,並將收受文書之年月日時、收受者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等資…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當事人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