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人得依本辦法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適用前項規定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由司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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