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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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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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3條,法院應設置可供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之設備,並指定專人處理相關的文書傳送事務。此辦法的目的是提供方便快捷的電子傳輸方式,以便當事人能夠有效地提交和接收訴訟文書。此外,司法院也應當公告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以便大眾得知該平台的存在與使用方法。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布之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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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