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稱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受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二、電信傳真。 三、電子郵遞設備。
-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民事訴訟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適用之對象、事件及訴訟文書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之規定。
- 法院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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