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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2.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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