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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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法規是『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這項法條指的是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可以向司法院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核准後可以使用電腦設備來進行督促程序並發出支付命令。 參考資料:司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2.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這項法條規定了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以及變更申請的方式,必須透過通訊網路和正式公文來進行,申請經司法院審核後方能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參考資料:法條本身 3. 金融機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 聲請人名詞
- 核名詞
- 聲請名詞
- 督促程序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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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