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
核
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
督促程序
發
支付命令
。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之總公司、
分公司
或分支機構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為限,得分別為第一項之申請。但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重複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