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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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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2. 2.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法規是『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這項法條指的是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可以向司法院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核准後可以使用電腦設備來進行督促程序並發出支付命令。 參考資料:司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2.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這項法條規定了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以及變更申請的方式,必須透過通訊網路和正式公文來進行,申請經司法院審核後方能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參考資料:法條本身 3.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之總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為限,得分別為第一項之申請。但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重複申請。 這項法條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只有總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的組織才能夠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但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重複申請。 參考資料:法條本身

相關函釋 3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 聲請名詞
  • 督促程序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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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聲請人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前項申請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