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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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方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收受文書後的相應動作,包括在收受文書後一個工作天內核對文書資料,並將收受文書的相關資料與收受日期、收受者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資料一同回覆給送方。這個回覆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如果因為送方的原因無法回傳,則此規定不適用。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受方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回覆,但可以證明受方已經收受過文書,那麼文書的送達效力仍然成立。這表示即使受方未回覆或未按時回覆,只要可以證明受方已經收受過文書,這份文書的送達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 台灣司法院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26
- 核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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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