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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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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受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之首頁資料對收受之文書,並將收受文書之年月日時、收受者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等資料併收受文書首頁,回傳送方,其格式如附件二。但因送方原因無法回傳者,不在此限。
  2. 2.未依前項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回傳者,如受方陳明曾收受文書,或可證明受方已收受者,仍發生文書送達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方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收受文書後的相應動作,包括在收受文書後一個工作天內核對文書資料,並將收受文書的相關資料與收受日期、收受者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資料一同回覆給送方。這個回覆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如果因為送方的原因無法回傳,則此規定不適用。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受方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回覆,但可以證明受方已經收受過文書,那麼文書的送達效力仍然成立。這表示即使受方未回覆或未按時回覆,只要可以證明受方已經收受過文書,這份文書的送達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 台灣司法院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26

  • 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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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受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之首頁資料核對收受之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