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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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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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7條,當送方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時,應於文書前附上首頁,該首頁要記載如下的內容:傳送文書的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的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以及法院認為應載明的其他事項。其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一。
- 訴訟文書名詞
- 股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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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