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2.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併告知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
  3. 第一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
  4. 前三項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準備程序受託法官受囑託進行程序及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事務時準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