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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筆
醫療法第 56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56 條預覽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均衡緊急醫療資源、提升緊急醫療業務品質及效率,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6 條預覽 ↗
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或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其情形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輸入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原…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預覽 ↗
(刪除)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6 條預覽 ↗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以脅迫、金錢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受試者交通費、營養費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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