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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3預覽 ↗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預覽 ↗
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之 1預覽 ↗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對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由二十人以上金融消費者以…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預覽 ↗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預覽 ↗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之 1預覽 ↗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內容之規定。
二、違反第…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之 2預覽 ↗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1 條預覽 ↗
罰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2 條預覽 ↗
爭議處理之溯及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2 條之 1預覽 ↗
主管機關為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預覽 ↗
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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