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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4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1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遲延利息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條之3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規定賠償原告2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1條之3及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以其前揭陳述之事實,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11-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見113年度北金簡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同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甲○○所受損害,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第1項規定賠償懲罰性違約金48萬元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失,則斯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尚未施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規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非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訴之聲明第2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9萬8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小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被告員工陳啟豪、尤柏亮在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所為民事陳報狀中為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原告受有隱私、生命及財產權損害,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消保法第47條固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固屬金融服務業,然依原告上述主張,許同充係使用中國信託公司之信用卡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得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與被告花旗銀行間契約約定、權利讓與書及民法第295條、第602條、第597條、第598條第1項、第478條、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184條第2項本文、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1條之3規定,請求中國信託銀行給付10萬元,有無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此,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3萬元本息,洵非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伍、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系爭保險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之3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原告聲明所述之金額及遲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依繼承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民法第188條、第197條第2項、第544條、第602條、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給付懲罰性賠償金,被上訴人蔡伯龍、顏思齊分別為和泰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爰依系爭保險契約、公平交易法第2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定有明文,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係上開法條所定之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597條、第603條、第6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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