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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31 條(罰則)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受僱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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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1條授權金管會解除評議中心違反本法或命令之董監事、評議委員及受僱人職務,以維護金融消費評議制度的中立與公信。

Q · 評議委員違反規定,主管機關真的能把他換掉嗎?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1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只要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的命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可以解除其職務。這是主管機關對評議機構的人事懲處權,目的在確保評議委員會的中立性,避免特定委員被金融業者影響而做出偏頗決定。實務上解職屬重大處分,通常用於重大違失,例如該迴避未迴避、洩漏申訴人資料、收受不當利益等情形。

白話解讀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個半官方的爭議處理機構,它的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不是普通公司員工,他們的決定影響成千上萬投資人的權益。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把劍:如果評議中心的高層或員工違反金保法或主管機關的命令,金管會可以直接解職。為什麼需要這麼強的工具?因為評議委員會的中立性是整個爭議處理機制的基石。如果某個評議委員偷偷收銀行的好處而做出偏向業者的決定,整個制度就垮了。這條是預防腐化、維持中立的最後保險絲。對你來說,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你申請評議時,那個委員會不是金融業可以隨便影響的橡皮圖章。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1條為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人事監督規範,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該機構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解除其職務。本條以「違法為前提」限制解職權的行使,主管機關不得僅因不認同某項評議決定即罷免委員,藉此在機構獨立運作與主管機關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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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議委員會的決定我不滿意,可以怎麼辦?

100萬以下的爭議業者必須接受評議結果,業者不能不認帳;對你不利的話仍可提民事訴訟。如懷疑評議過程有不公(委員應迴避未迴避、洩漏資料),可向金管會檢舉,依第31條啟動對委員的處分程序。申請評議時主動寫一份請確認承辦委員無利益衝突的備忘錄,會讓對方更謹慎處理你的案件。

Q2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政府機關嗎?

嚴格說它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成立的財團法人,介於政府和民間之間。但金管會對它有直接監督權,包括對其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的人事懲處權(第31條)。雖然不是純粹政府機關,公信力有主管機關背書。

Q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1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解除評議中心違反本法或命令的董監事、評議委員、受任人、受僱人職務。

Q4爭議處理機構是什麼?

指依金保法成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的爭議。

Q5評議委員是什麼身分?

由主管機關遴選的中立第三方,審理金融消費爭議並作成評議決定,非金融業者員工。

Q6怎麼檢舉評議委員偏頗?

保全證據(應迴避未迴避、洩漏資料、受不當利益)後向金管會書面檢舉,敘明違失事實啟動調查。

Q7解除職務的程序怎麼走?

主管機關須先認定違反本法或命令,調查屬實且屬重大違失,才依第31條解除職務。

Q8申請評議時怎麼確認委員無利益衝突?

可主動提交請確認承辦委員無利益衝突的備忘錄,要求揭露並依規定迴避。

Q9對評議結果不滿可以怎麼辦?

100萬以下業者必須接受評議結果;對你不利仍可另提民事訴訟,懷疑不公可向金管會檢舉。

Q10解職權 vs 對金融業罰鍰差在哪?

第31條解職針對評議機構內部違規人員,第30條之1、30條之2罰鍰針對外部金融服務業。

Q11金管會解職 vs 公司內部解雇差在哪?

前者是主管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監督處分,公開宣示不適任;後者是機構內部勞動關係處置。

Q12第31條解職權 vs 第32條之1調閱權差在哪?

第31條是人事面的解職權,第32條之1是業務財務資料的調閱權,兩者構成完整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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