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3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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