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3 條如下: 根據第1項規定,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 1. 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2. 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或專任規定。 3. 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中發現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 4. 為了保護公益或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根據第2項規定,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 1. 前項規定中所列的情況之一。 2. 對於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的人不符合信託業法規定的專任資格。 3. 負責人、經營和管理信託業務的人不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和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話,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規定,否則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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