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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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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營業執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并在获得许可后的六个月内申请换发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时需要提交同业公会出具的分支机构推广招揽业务资格合格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经理、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声明书以及申请书及附件所载内容真实无虚假的声明书。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主管机关将废止其分支机构进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推广及招揽许可。但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参考文献,该规定是根据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4条进行制定的,该条规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业经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参考文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局. Accessed August 10, 2021. https://twse.com.tw/zh/page/about/explain/explain_21.php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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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