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1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交相關文件和申請書。 具體來說,申請書應包含董事會議事錄,該議事錄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的決議。此外,申請書還需要附上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的內部控制制度,該制度應包括業務人員的兼任及行為規範。最後,申請書及其附件所載事項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本身。該法規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定的,並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生效。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交前述的文件和申請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