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需在三個月內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文件,經同業公會審查並轉交主管機關進行營業執照的換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組織和同業公會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依據第二十一條規定製作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說明書。 五、已依第十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六、申請書和相關附件中的聲明沒有虛假或隱匿事項的聲明書。 2. 第四款中提到的會計師應該是具備處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審核簽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3.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在第一項的期限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但如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通過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需要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外,還需要根據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的登錄,並準備獲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同意和賠償準備金的證明文件,才能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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