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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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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組織與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五、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六、已依第十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前項第四款之會計師,應以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間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由同業公會轉報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外,並應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登錄,備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後,始得開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需在三個月內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文件,經同業公會審查並轉交主管機關進行營業執照的換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組織和同業公會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依據第二十一條規定製作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說明書。 五、已依第十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六、申請書和相關附件中的聲明沒有虛假或隱匿事項的聲明書。 2. 第四款中提到的會計師應該是具備處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審核簽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3.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在第一項的期限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但如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通過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需要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外,還需要根據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的登錄,並準備獲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同意和賠償準備金的證明文件,才能開展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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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