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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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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另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該說明書並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附件。
  2. 2.前項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權委託投資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情形。 四、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五、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六、最近二年事業及其負責人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處分情形。 七、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3. 3.第一項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本會報備。
  4. 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事項,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1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有以下的應辦事項: 1. 提供七天以上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期間,並在此期間內對客戶的資力、投資經驗和需求進行充分了解。 2. 製作客戶資料表,並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一起備查。 3. 指派專人向客戶詳細說明有關全權委託投資的相關事項,并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作為契約的附件。 根據法條的規定,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全權委託投資的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2.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的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和投資策略。 3.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學歷、經歷,以及最近兩年內受到處分的情況。 4. 最近兩年的綜合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 5. 有關業務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說明。 6. 最近兩年事業及其負責人受到處分的情況。 7. 投資或交易的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和法令限制。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第一項說明書中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的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的條件,可以自行與客戶約定辦理事項,並不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自「台灣法學網」,並以最新的法規資料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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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