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1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有以下的應辦事項: 1. 提供七天以上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期間,並在此期間內對客戶的資力、投資經驗和需求進行充分了解。 2. 製作客戶資料表,並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一起備查。 3. 指派專人向客戶詳細說明有關全權委託投資的相關事項,并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作為契約的附件。 根據法條的規定,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全權委託投資的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和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2.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的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和投資策略。 3.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學歷、經歷,以及最近兩年內受到處分的情況。 4. 最近兩年的綜合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 5. 有關業務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說明。 6. 最近兩年事業及其負責人受到處分的情況。 7. 投資或交易的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和法令限制。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第一項說明書中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的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的條件,可以自行與客戶約定辦理事項,並不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自「台灣法學網」,並以最新的法規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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