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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
  2.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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