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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00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廢止營業許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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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期货业违反本法或者本法所发布的命令的情况,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纠正措施或处分,并可以命令其在限期内进行改善: 1. 警告。 2. 更换其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3. 命令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限制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4. 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 5. 其他必要的处置。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相关判决,并无具体列举出违反该条款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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