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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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