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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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9條,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在有違反該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有關期貨交易的機關、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的帳簿、文件或通知,並要求相關人員到辦公處所進行說明。這項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我找不到針對期貨交易法第99條的具體範例。由於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實施辦法或最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
立法理由一、參考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韓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我國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明定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眾利益,市場秩序及保護期貨交易人(主管機關發現犯罪嫌疑,可將被調查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如無犯罪嫌疑,逕行終結,以免訟累)就可能違反本法之行為(不限於犯罪調查)進行必要之調查。 二、考量被調查者之權利,行政調查程序之規定應有相當之限制,惟若於本法中詳加規範恐失之繁蕪,爰於第一項後段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調查程序之作業辦法,以保障被調查者之權益。 三、第二項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立法精神,明定被調查人得於調查程序中選任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以保護被調查人之正當權益;另但書明定主管機關得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或禁止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在場,以免辯護制度遭濫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一、參考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韓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我國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明定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眾利益,市場秩序及保護期貨交易人(主管機關發現犯罪嫌疑,可將被調查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如無犯罪嫌疑,逕行終結,以免訟累)就可能違反本法之行為(不限於犯罪調查)進行必要之調查。 二、考量被調查者之權利,行政調查程序之規定應有相當之限制,惟若於本法中詳加規範恐失之繁蕪,爰於第一項後段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調查程序之作業辦法,以保障被調查者之權益。 三、第二項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立法精神,明定被調查人得於調查程序中選任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以保護被調查人之正當權益;另但書明定主管機關得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或禁止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在場,以免辯護制度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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