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9 條
- 1.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9條,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在有違反該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有關期貨交易的機關、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的帳簿、文件或通知,並要求相關人員到辦公處所進行說明。這項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我找不到針對期貨交易法第99條的具體範例。由於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實施辦法或最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