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 第二節 槓桿交易商
§ 80–81共 2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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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80–81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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