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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二節 槓桿交易商

§ 80–812

80
  1. 槓桿交易商主管機關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2.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3.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4.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