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0 條
- 1.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 2.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 3.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 4.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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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0條,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此外,槓桿交易商還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發給的許可證照才可以開展業務。槓桿交易商的分支機構,如果沒有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則不能設立或營業。至於槓桿交易商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例如,在某案例中,一家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進行槓桿交易業務,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80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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