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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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 2.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 3.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 4.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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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0條,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此外,槓桿交易商還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發給的許可證照才可以開展業務。槓桿交易商的分支機構,如果沒有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則不能設立或營業。至於槓桿交易商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例如,在某案例中,一家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進行槓桿交易業務,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80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非期貨商不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故於第一項規定,從事店頭交易之槓桿交易商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二、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立法精神,第二項明定槓桿交易商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另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槓桿交易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三、有關槓桿交易商所營事業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非期貨商不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故於第一項規定,從事店頭交易之槓桿交易商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二、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立法精神,第二項明定槓桿交易商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另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槓桿交易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三、有關槓桿交易商所營事業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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