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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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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期貨交易法第79條的內容、規定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期貨交易所許可及其開始或停止營業申報備查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

(0860304 制定)

明定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期貨交易所許可及其開始或停止營業申報備查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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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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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79 條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