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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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在開始或停止營業時,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核備。這意味著期貨交易所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並經過核備程序方能開始或停止營業。例如,如果一家期貨交易所計劃開始營業,該交易所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文件,並通過核備程序獲得核准後才能正式開始營業。這一措施旨在確保期貨交易所的營業活動符合法規要求,並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具體的申報核備流程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期貨交易法和相關指引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包括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其目的有二:一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期貨交易所之營業或停業狀況,以方便管理,二為配合前條之執行。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包括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其目的有二:一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期貨交易所之營業或停業狀況,以方便管理,二為配合前條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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