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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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9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的董事、監察人、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得知的有關期貨交易的機密信息,是不得洩漏的。這項規定旨在保護期貨交易的公平性和穩定性,並確保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根據此法條,如果上述人員洩漏了這些機密信息,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詳細的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法》相關法規文件和相關的司法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條之立法精神,明文禁止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職員洩漏因對於其本身職掌之業務或利用其職務上之關係而獲悉未公開且影響期貨交易之秘密,其目的在於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以及期貨交易公正性。
- 監察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條之立法精神,明文禁止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職員洩漏因對於其本身職掌之業務或利用其職務上之關係而獲悉未公開且影響期貨交易之秘密,其目的在於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以及期貨交易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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