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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九章 附則

§ 121–1255

122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發。
123
本法施行後,第四條主管機關,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前,仍沿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名稱。
期貨交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