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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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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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條,該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條規定了期貨交易法的適用範圍和主管機關的權責。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管理期貨交易市場,確保其運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主管機關還負責發布相關的規則和指導方針,並追求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的穩定與秩序。
立法沿革 3 版
(086030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按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已明定國外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目前已實際負責期貨市場管理業務。 二、鑑於英國、新加坡、法國證券暨期貨市場交易管理機構之編制係由同機構管理(英國:財政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國:財經預算部證券交易委員會),故明定證券暨期貨均由同一管理機構管理。
(099051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於「財政部」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基於落實我國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
(104012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按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已明定國外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目前已實際負責期貨市場管理業務。 二、鑑於英國、新加坡、法國證券暨期貨市場交易管理機構之編制係由同機構管理(英國:財政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國:財經預算部證券交易委員會),故明定證券暨期貨均由同一管理機構管理。
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於「財政部」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基於落實我國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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