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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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5条,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时,其交易的种类及交易所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的限制。这意味着期货商只能进行被主管机关公告许可的期货交易种类,并且只能在被公告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如果期货商未经许可从事其他期货交易种类,即可适用该法第112条相关处罚条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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